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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有关人员:
现将《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管理办法》(【2019】汉唐总字第1023号)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据此形成的相关文件、文书同时废止。
请公司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2019】汉唐总字第1023号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特殊岗位离任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使高端人才在规定时间内为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提供持续并高效的劳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岗位离任津贴(下称“离任津贴”)是本公司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员退役制度所尝试并设立的内部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设立的前提是促使并强化高端人才以劳务服务形式在本公司长期持续并高效履职。
(一)长期履职,是指离任津贴请领人(下称“请领人”)作为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须累计向本公司提供至少八年的劳务服务。
(二)持续履职,是指请领人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或高技能人员须在本公司不间断的服务至少96个月;在此期间请领人不得出现任何意义上的因个人原因且将服务移交他人的假期,包括不限于事假或病假等。
(三)高效履职,是指请领人作为高端人才须向本公司提供超常的劳务服务和与众不同的贡献。
第四条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高端人才在本公司不能持续并高效履职的情形下,本公司有权以简易程序对本办法及相关约定,乃至对该基金的设立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变更,其中包括对履职期限直接做出的自动顺延的安排。
第五条 享受离任津贴的人员,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其中:特级每年90万元;一级每年70万元;二级每年50万元;三级每年30万元。
第六条 特殊岗位离任津贴请领人应履行下列特定义务:
(一)承诺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并提供相关承诺文件。
(二)主动认领工作事项,并与本公司签署年度性《工作事项认领书》。
(三)按时提交经本公司认可的年度述职和认领事项完成报告。
(四)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或转为劳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按本公司对离任合同相关内容的解释并续签的离任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离任津贴请领人选的产生以及《特殊岗位离任津贴计发单》(下称“计发单”)的颁发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是离任合同签订与执行的主要依据。本公司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决定能否计发,或如何计发离任津贴。
第九条 本公司颁发的计发单是请领人领取离任津贴的凭证之一。领取离任津贴,须另行提交如下凭证:
(一)与本公司逐年签署的《工作事项认领书》;
(二)计发单和该计发单继续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须提供的文件;
(四)令本公司满意的工作移交证明;
(五)结论良好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享受离任津贴的人员,遇下列情形,经批准可提前预支离任津贴: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大病,急需手术费的;
(二)本人无住房,需支付购房款的;
(三)本人或其子女出国留学,需支付学费的;
(四)其他经本公司认定的本人急需款项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通过司法途径获本公司经济赔偿者,本公司不再向其支付离任津贴。
第十二条 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本公司有权对本办法和离任津贴的发放作出相应调整、变更或终止,并对此不承担任何额外的支付或赔付义务。
第十三条 计发单持有人在履职期间及离任之后,不做出任何有损本公司利益和声誉形象的行为,同时承诺:给予本公司投诉、举报、仲裁与诉讼的豁免,且该豁免为无条件和不可撤消。否则,计发单等请领文件即为无效凭证,计发单持有人无条件并双倍返还已领取的离任津贴。
请领人同意和承诺不借助第三方提出(或促使提出)针对本公司和其关联方的任何索赔、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无论其是否向法院、仲裁庭、稽查机关或其他机构提出。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计发单持有人不再享有离任津贴的领取资格,所持计发单将自动转为注销或无效状态: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义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以任何理由对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诉、举报、仲裁或诉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因个人原因休长假且因此将工作移交他人的;
(四)违反离任合同第一条、第四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未能履行工作事项认领义务且在《特殊岗位离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主动认领工作事项,或仍未签署《工作事项认领书》的;
(五)未经本公司同意,在外兼职,或出资设立实体,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业务的;
(六)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不可抗力,由本公司提出终止履职的;
(七)在承诺的履职期限内,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离职,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
(八)拒绝与本公司签订离任协议或离职协议的;
(九)未能作出令本公司满意的工作移交,或不接受相关审计或其存在职业道德问题的;
(十)其他经本公司认定的不能再为计发单持人保留其请领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章)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