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币卡(交易日9:00-17:30): QQ:237160042
艺术珠宝(交易日09:00-17:30):010-65533711
商务咨询:010-65546511
客服邮箱:kefu@htaec.com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会员涉诉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汉唐”)会员主体意识与担当精神,防范涉诉事件的发生,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据汉唐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与汉唐签约,并在汉唐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品种的上市推荐、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工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诉事件,是指由于会员所属投资人的投诉所引发的有损汉唐声誉或影响汉唐正常业务开展等行为。
第四条 汉唐设立会员涉诉处罚委员会(下称“处罚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一经发生投诉或投诉升级至汉唐总部、媒体或曝光平台、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情形,处罚委依据本办法对涉诉会员实施处罚。
第六条 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约谈或警告;
(二)罚款;
(三)列入汉唐黑名单;
(四)提请列入监管部门黑名单;
(五)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六)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 处罚的裁量,由处罚委根据投资人投诉或投诉升级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等情节确定。罚款的金额,依据本办法罚款对照表酌情确定。
第八条 投诉或投诉升级至汉唐总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诉会员进行约谈或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以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罚款:
(一)投诉至汉唐总部机关;
(二)投诉至汉唐总部机关,引发缠访;
(三)投诉至汉唐总部机关,引发闹访。
第九条 投资人投诉或投诉升级至媒体或曝光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涉诉会员列入汉唐黑名单,并处以30万元以上至90万元以下罚款:
(一)被地区性组织或活动平台曝光;
(二)引发网络媒体、广播报道、转载;
(三)引发报刊、电视报道、转载;
(四)被焦点访谈、“315”节目等曝光。
第十条 投诉或其投诉升级至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涉诉会员列入汉唐黑名单,提请列入监管部门黑名单,并处以9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投诉至区级委办局政府监管部门;
(二)投诉至市级委办局政府监管部门;
(三)投诉至省部级委办局政府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投资人投诉或其投诉升级至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并处以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投诉至属地派出所,致使其约谈汉唐;
(二)投诉至人民法院,致使其审理;
(三)投诉至公安机关,致使其调查取证;
(四)投诉至公安机关,致使其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诉会员予以加倍罚款。
(一)投资人出现打横幅、呼口号等闹访、滋事行为的,处以2倍罚款;
(二)投诉人达到5人、50人、100人(含)以上的,分别处以2倍、3倍、4倍罚款;
(三)因工作推诿,导致投诉升级或反复投诉上访的,处以3倍罚款;
(四)在国家重大活动或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期间发生投资人投诉事件的,处以5倍罚款。
第十三条 涉诉会员应自处罚通知书送达10日内缴清罚款,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逾期满三个月,汉唐将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未涉及的类似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一经发生上述事件,视情节轻重,对汉唐相关事业部的处罚,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一经发生上述事件,视情节轻重,对汉唐总部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扣除绩效奖金、撤职或除名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作为会员与汉唐签约,并取得汉唐授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衡量会员是否违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唐处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施行前发生,至今尚未息诉事件涉诉会员的处罚,适用本办法。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