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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藏品交易补充细则
(2020年4月30日起试行)
时间:2020/6/15 11:21:37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条 为规范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有藏品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所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与规则,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凡参与交易所现有藏品交易的交易商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在交易所已挂牌的邮币卡、古钱币、艺术珠宝藏品(以下简称藏品)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交易商购买后转让或转让后再购买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五条 当藏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交易所有权对该藏品启动退市流程:

1、藏品持仓量达到流通总量70%及以上的交易商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市的;

2、藏品累计提货量达到流通总量70%的;

3、单一交易商通过大宗转让方式买入全部藏品,买入全部藏品的单一交易商以书面形式申请该藏品退市的;

4、藏品连续10个交易日无交易的;

5、藏品连续15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该藏品流通总量5%的;

6、藏品连续15个交易日累计参与交易商数量低于该藏品持仓交易会员总数5%的;

7、交易所认为无法进行并无可能恢复交易的藏品;

8、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司法程序等因素导致无法交易的。

第六条 藏品达到退市条件的,交易所发布藏品退市公告。藏品退市公告发布后,交易商应按时提货。

第七条 交易所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调整藏品退市条件及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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