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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时间:2016/4/1 11:21:15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2013.2证监会备案)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化艺术类资产产权的规范交易和有序流通,扩大文化消费,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着“为文化创新服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交易标的物(简称“标的物”)主要为文化艺术品、文化艺术品原材料、创意文化产权或许可权等。

第三条 本规则交易方式采取以实物为基础的网上竞价拍卖、一对多价格发现、一对一撮合成交方式。

第四条 交易所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其他诸如确权登记、鉴定估值、保险保管、资金清算等皆由第三方服务机构独立完成。

第五条 参与交易或提供交易服务的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营,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及其细则;必须诚实守信并依法纳税。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注册制管理,非交易所会员不得进场交易,会员分普通会员和综合会员。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文化艺术领域从事创作、生产、经营、收藏、投资、交流和消费,且在交易所成功实名注册,并与交易所签订入市交易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普通会员是指只能从事标的物买入业务的会员。申请条件如下:

(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社团法人50万元以上;

(二)自然人拥有50万元以上自有可支配资金;

(三)具有良好信誉、丰富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四)与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与存管银行、交易所签订三方网银合同。

第八条 综合会员是指既能从事标的物买入业务,还能从事标的物直接申请上市或代理申请上市(卖出)业务的会员。申请条件如下:

(一)注册成为普通会员;

(二)取得交易所颁发的征集许可证和征集人员从业资格证;

(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是创作者本人且获得省级以上文化类荣誉称号或高级职称,或在文化艺术领域有广泛资源、有丰富投资收藏经验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开通会员席位权限和网银转账权限。交易所授予综合会员资格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综合会员须缴纳入会费和年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上 市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的标的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公开上市交易的;

(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品类或交易所认可可以上市的;

(三)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具有较高的材质、工艺或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拥有标的物需要上市的,需委托综合会员代理上市。代理上市的,普通会员与综合会员签订委托上市合同,普通会员、综合会员、交易所三方签订上市经纪合同。

第十三条 申请上市应向交易所递交以下材料:

(一)标的物图文、影音等相关介绍资料;

(二)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标的物来源及权属证明材料;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全体公共权属人签名的委托书;

(五)标的物鉴定估值报告或预估价,有交易记录的提供历史成交价;

(六)有条件的可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七)代理上市的需提供委托上市合同;

(八)监管部门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申请资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开始办理上市申请登记手续,向交易所认定的第三方鉴定估值、保险、保管机构办理相应手续。鉴定估值、保管封存过程由交易所和公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全程监督和见证。

第十五条 上述事项完成后,交易所对上市标的物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上市审查委员会进行终审。通过审查的,交易所组织展览公示。

第十六条 展览公示分网上图文展览和现场实物展览,累计展览时间不低于N天。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物介绍资料;

(二)预计上市时间;

(三)市场参考价及卖方发票类型;

(四)保管单、保险单、鉴定评估报告;

(五)公证证书或律师见证函。

第十七条 展览公示阶段,如标的物权属无异议,交易所指定上市计划;有异议且有司法文书证明的,交易所将标的物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解决争议后可以重新申请上市。

 

第四章    交 易

 

第十八条 上市价格规定原则:由交易所认可的第三方鉴定估值机构提出市场估值,申请人在估值的有限背离区间内浮动定价。

第十九条 竞价原则:

(一)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撮合成交;

(二)高于起拍价且出价最高的竞买指令为有效指令;低于最高竞买价的所有指令为无效指令。无保留价的,有效指令即为成交指令;有保留价的,高于保留价的有效指令为成交指令。

(三)有效指令可以多次加价,同一买方的成交指令不能连续加价。

(四)卖方及其亲属、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卖出的标的物,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卖出的标的物。

第二十条 竞价过程按以下条款管理:

(一)会员通过会员席位参与竞买,发出竞买指令;

(二)交易系统自动锁定有效指令对应的结算准备金和交易手续费;

(三)竞价期结束,成交指令竞买人转变为买受人。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买卖双方按竞拍成交价各征收×%交易手续费,流拍时按流拍价×%向卖方征收。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闭市;如有调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第五章    交 收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一经封存,未经交易所、申请人(综合会员)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查看、提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与买受人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按期进行钱货交收和登记权益的转移,维护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权属人、申请人与买受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承担交易费用,提供合规发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 交收完成后,买受人可以将标的物继续存放在保管机构,10个交易日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

 

第六章    资 金 存 管 与 清 算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委托相关银行负责资金存管清算,确保会员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结算金和交易金。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

第三十条 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对结算结果无异议的,视为会员认可结算结果。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为卖方自然人会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章    特 别 事 项 处 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或提前闭市:

(一)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

(三)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的;

(四)交易所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

第三十三条 出现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况的,交易时间不做顺延。

第三十四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对他人或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二)存在投机、洗钱、恶意炒作及提供假、赝产品和虚假信息等行为的;

(三)未按期或未完全履行支付贷款、交易手续费、年费或提供发票等义务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五)未经交易所批准,擅自超越交易业务权限的。

 

第八章    信 息 披 露

 

第三十五条 权属人、申请人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必须完整披露标的物来源和瑕疵等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向会员发布的公告或通知,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会员席位和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出。通过以上任一途径发出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会员。

第三十七条 市场传闻可能或已经对标的物上市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申请人有义务进行解释或委托交易所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网站是交易所信息发布的官方网站。交易所通过官方网站对以下信息进行公开发布,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个交易日通过行情系统和官方网站发布实时行情等交易信息;

(二)及时编制反应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周报、月报、年报及综合统计资料,并予以发布;

(三)定期编制各类艺术品价格指数,用于指导交易者投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所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发布、经营或传播等。

 

第九章    监 管 处 理

 

第四十条 交易所对标的物的确权、鉴定、估值、封存、登记、保管、交易、交收等环节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权属人或申请人就标的物情况做出解释、说明或补充证明材料;

(二)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三)约见有关人员;

(四)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违法行为;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内幕交易、操控市场等行为,或在发现价格波动异常或交易出现异常时,及时采取盘中网站通知、交易端提示、限制相关账户交易、临时停牌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因权属人、申请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权属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综合会员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时,除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细则、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对综合会员实行总量控制、淘汰管理。定期对综合会员市场开拓能力和服务质量、综合信誉等进行考核,结果通过交易所网站发布。对普通会员建立交易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五条 与交易所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相关各方积极协调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记录的成交资料为准。本规定所提及的时钟时间以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时间为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本规则若有修改,交易所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十九条 会员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20年。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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