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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5/9/8 15:04:25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会员和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是指符合交易所要求,经交易所核准,可向交易所交易商提供商品鉴评(检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办理商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注册

第四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备商品鉴评(检验)从业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三)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具备符合商品鉴评(检验)需求的各类软件硬件设施及专业人员资质审核与管理制度等;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成为交易所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符合以下程序要件:

    (一)填写《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申请表》;

    (二)经交易所审查通过后,与交易所签订《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合作协议》。

第六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与交易商签订商品委托鉴评(检验)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三章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权利

第七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有权获得交易所提供的商品交易相关信息和服务。

第八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资质和营业范围内开展商品鉴评(检验)业务,并可向交易商收取一定鉴评(检验)服务费用。鉴评(检验)服务费用的标准遵循交易所公布的《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业务收费标准》。

 

第四章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义务

第九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商品交易相关行业通行的鉴评(检验)程序和鉴评(检验)标准,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交易商提供商品鉴评(检验)服务,自愿接受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商品交易。

第十一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商品鉴评(检验)需要的专业设备、工作场所和各类软件、硬件设施等;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鉴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指派具备商品鉴评(检验)资质并熟悉商品鉴评(检验)业务的专家评审或专门辅助人员开展鉴评(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其鉴评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指定鉴评(检验)业务联系人,以组织、协调鉴评(检验)机构与交易所的业务往来,鉴评(检验)机构对其指定业务联系人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交易所协商一致并由交易所公布的鉴评(检验)程序提供鉴评(检验)服务;应当在指定的鉴评(检验)场所及服务点公布其鉴评(检验)的标准、方法和步骤,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交易商。

第十六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要求及规定,开展商品交接和鉴评(检验)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鉴评(检验)标准要求的商品,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当场向送检人退回送检商品;对于符合鉴评(检验)标准要求的商品,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场向送检人出具鉴评(检验)结果,并做好封装工作,保证鉴评(检验)标的具有识别提供鉴评(检验)服务机构的标识。

第十七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对鉴评(检验)标的的鉴评(检验)过程、结果做好记录工作,形成鉴评档案(检验报告),保证交易所及交易商等可随时检索鉴评(检验)结果。

第十八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详细记录鉴评(检验)情况并及时向交易所与委托方汇报鉴评(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评(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全部责任。如经法定程序确定鉴评(检验)结果不真实,鉴评(检验)机构应对其鉴评(检验)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鉴评(检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关于交易所或委托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鉴评(检验)且符合鉴评(检验)标准要求的,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有义务协助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对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鉴评(检验)工作和鉴评(检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情况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予以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鉴评(检验)机构、专家对已鉴评(检验)的商品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对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鉴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交易所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鉴评(检验)机构、专家对已鉴评(检验)的商品进行抽检并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委托方有权向交易所投诉指定鉴评(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如指定鉴评(检验)机构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终止指定鉴评(检验)机构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易所将依法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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