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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5/9/8 15:06:11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会员、交易商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核准,可为交易所会员、交易商等提供有偿商品入库、储存、出库业务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交收业务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 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备仓储从业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含 50 万元);

    (三)具有不低于三年的商品交易领域的专业仓储服务经验或业绩;

    (四)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专业人员资质审核与管理制度等;

    (五)具备符合商品仓储交收需求的各类软件硬件设施以及相关专业从业人员等;

    (六)具备合格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为其存储货物提供足额且在有效期内的财产险证明材料;

    (七)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近三年无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收仓库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件:

    (一)应当依据交易所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指定交收仓库申请表》;

    (二)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与交易所签订《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商品仓储服务合同,建立委托关系,明确委托仓储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宜。

 

第三章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有权获得交易所提供的商品交易相关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有权在其业务资质和营业范围内开展相关商品仓储交收业务,并向委托方收取储存保管及出、入库服务等相关费用。

    仓储服务费用的标准由交易所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一致并由交易所进行公布;指定交收仓库的日常保管费由交易所负责代为结算,商品出、入库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服务内容由存货方或提货方直接向指定交收仓库支付。

 

第四章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第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交易商提供商品入库验收、储存、出库管理等服务,自愿接受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商品交易。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具备与商品检验、存储相关的专业设备、工作场所和各类软件、硬件设施等;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计量衡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场地应当符合交易所要求,具备满足文化商品安全储存需求的库容、温度控制、湿度控制、安防设备等。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指派具备相关资质并熟悉商品储存、出入库管理业务的人员开展储存、出入库等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向交易所指定仓储业务联系人,以组织、协调交收仓库与交易所的业务往来,交收仓库对其指定业务联系人的业务活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收到交易所的《入库通知单》后,应当登录交易系统核实商品参数登记情况。商品参数登记情况无误的,方能接受交易商的存货入库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根据商品行业通行的仓储验收标准

和要求对商品进行验收入库。指定交收仓库对入库验收结果承担一切责任,保证入库商品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货证一致,保证商品外观、包装、标识等表面质量符合交易所交收标准。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建立商品

档案并录入交易所仓储管理系统形成交易所《存货凭证》,协助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场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根据商品的性能、特点,选择合适

的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不同的保管、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储存商品的安全。在商品储存期间因指定交收仓库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被盗、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的,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 指定交收仓库收到交易所的《出库通知单》后,应当登录交易系统核实提货申请信息。提货申请信息无误的方能接受交易商的提货申请。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严格审核提货人的提货申请、提货密码、身份信息等材料信息,并对出库审核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提货申请经审核通过且提货人已经支付全部仓储服务费用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无条件向提货人支付与《存货凭证》记载完全相符的足额商品。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指定交收仓库不得擅自将《存货凭证》记载的商品移动、转移至交易所原指定的交收仓库之外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经交易所书面同意后指定交收仓库移动、转移商品至其他区域或场所的,移动、转移过程中商品的安全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负责。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的,应向交易所递交书面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审核期间,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权利和义务并妥善办理如下事宜:

    (一)停止开展新入库业务;

    (二)审核通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与交易所的全部业务及未完成业务的明细;

    (三)配合交易所向其他交收仓库移交其存储的货物。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指定交收仓库不得擅自进行《存货凭证》商品的出库、转让、注销等操作,不得协助或准许他人将《存货凭证》及其项下文化商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质押等任何可能影响《存货凭证》权益完整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详细记录商品验

收、入库、储存、出库审核等情况并及时向交易所及存货人进行汇报。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自行定期对库存货物进行盘点工作,并按月向交易所发送月度盘点报告。出现盘点异常的,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并查找异常原因。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主动配合本所定期盘点以及不定期盘点抽查、质量抽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每批次的入库文件从初步登记信息的材料到最终移交完成的各种凭证必须成套保存,每套按时间顺序编排保存,做好对保管货物的账册记录工作,形成保管档案,保证交易所及会员等可随时查询检索。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足额向合格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其仓储货物的财产保险,保证保险足额覆盖商品市值且在有效期内。保管责任发生时,财产保险不足以覆盖保管责任部分的损失,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

第三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开展商品仓储交收

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关于交易所或其交易商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三十一条 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指定交收仓库不得转让其在交易所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储存场所及其入库、储存、出库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易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情况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予以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在委托期限内有权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储存、出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交易商有权向交易所投诉指定交收仓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如指定交收仓库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服务、终止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易所将依法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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