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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组织实施的商品现货交易行为。
第三条 从事交易所商品现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所、事业部、交易中心、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五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对上市商品进行交易订立的现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品相、质量、规格、成交价等。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否则构成违约。
第六条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所授予交易商,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现货交易、结算及交收活动且记载交易商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款项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交易所授予每个交易商一个交易账户。
第七条 商品代码是指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上市商品对应的唯一编号。
第八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通过鉴评(检验)的商品实物交付到指定交收仓库,由指定交收仓库验收后开具的记载该入库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数量、持有人信息、品相等相关内容)的仓储凭证。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 提货单是指由交易所开具的用以提取交易商品的凭证。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内的商品实物,只能凭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及或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提取。提货须指定联系人的商品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卖出或买入商品时,为了保证履约而预先冻结其在交易账户内的资金。
第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约的、协助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二条 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是指符合交易所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交易所授权,为商品现货交易提供鉴评(检验)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符合交易所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交易所授权,为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仓储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
第十四条 指定物流企业是指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为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物流及其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章 商品上市管理
第十五条 商品上市是指商品按交易所规定及公告所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行为。上市商品由交易所自主推出或与相关机构合作推出。上市商品合作企业、上市商品推荐机构、会员和商品持有人可向交易所申请商品上市,经交易所批准后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商品上市行为必须遵守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十六条 推荐上市商品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交易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上市公告并受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上市商品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有较好的流通性;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仓储物流配套体系,交收便利。
第十八条 商品上市的程序:
(一)会员、合作企业或相关机构向交易所提交商品上市申请、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交易所预审、调研、批准;
(三)交易所与相关方签订商品上市合作协议;
(四)拟定商品上市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五)商品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上市商品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商品上市后,各合作方按照相关协议分享上市商品收益。
第四章 交易商
第二十条 交易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并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现货交易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应该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的自然人;
(二)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资金要求;
(三)信用良好;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应填写相关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与交易所签订《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书》(以下简称“《入市协议书》”)。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交易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商品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和诚信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
(二)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算服务;
(三)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现货交收服务;
(四)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的监管;
(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
(三)拒不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市商品交易遵循买卖双方自主、自愿报价原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采取四种商品现货交易模式,包括商品现货挂牌交易、商品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现货订单交易和商品现货托管交易。
第二十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入或卖出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挂牌价格、最小交易数量、挂牌有效期等合同必备条款),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模式。
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竞价日期、最高限价或最低起拍价、交收方式等),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自主加价或减价,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现货订单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由拥有交货能力的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发布交易要约,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并生成电子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模式。
现货订单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现货托管交易是指在交易所组织下,交易商对其持有的商品向交易所提出托管申请,经过一定的封闭期且达到交易所上市交易条件后,交易所将该商品上市交易,交易商可以选择持有、转让或买入的交易模式。
现货托管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易时间
交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且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停电、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
(三)影响交易所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四)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调整交易时间,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 结 算
第三十四条 结算是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交易所结算部门对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
交易商须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如交易商存放于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所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应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
第三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所将结算数据发布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九条 现货交易结算的具体细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七章 交 收
第四十条 交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根据交易所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履约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办理交易商品入库前,应先向指定交收仓库预约,告知入库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凭指定鉴评(检验)机构出具的鉴评(检验)报告或交易所认可的第三方权威鉴评(检验)机构出具的鉴评证书(检验报告)办理商品入库。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其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交收。
第四十二条 交收物流方式包括提货和转存两种。其中提货可选择现场自提和指定物流企业寄递(代发运)。 交易商选择提货的,须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凭交易所出具的相关提货凭证至指定交收仓库提货或委托交易所指定物流企业寄递(发运)至指定地点,并完成商品的验货签收工作。选择指定物流企业寄递(代发运)的,交易所将交易商品交付给物流企业时,完成实物交付。交易商选择转存的,在办妥交易商品的转存手续时,完成实物交付。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易商品交付而转移。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实物鉴评(检验)、出入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流程、交收期限及交收相关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 现货交易交收具体细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对在交易所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所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会员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情况,确保会员的授权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三)监督、检查交易商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四)监督、检查指定交收仓库的仓储服务、商品交收以及相关业务的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五)调解、处理现货交易的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所所有参与主体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员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九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违约行为:
(一) 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证件开户的;
(二) 骗取或盗取他人交易账号不当得利的;
(三) 参与恶意关联交易的;
(四) 恶意操纵市场并造成交易、交收风险的;
(五) 利用非法资金、《库存凭证》进行交易、交收的;
(六) 买方交易商逾期,全额货款未能到帐的;
(七) 卖方交易商逾期,足额《库存凭证》未能补齐的;
(八)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约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违规违约方采取如下措施:
(一) 限期说明情况;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交易;
(四) 强行转让;
(五) 扣除违约金;
(六) 取消交易商资格;
(七) 其它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对交易所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复议期间,不停止交易所处理决定的实施。
第十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是指交易所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控制管理或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或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十一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官方网站及授权的媒体机构发布交易所的有关文件、通知和交易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产生的交易数据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检验)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不得泄露在从事与交易所有有关业务中获取的资料、信息等,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二章 争议及其处理
第五十八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现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及其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商承担,本交易所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交易所根据本办法制定商品现货挂牌交易、商品现货竞价交易、商品现货订单交易和商品现货托管交易规则和结算、交收、风险管理等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