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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易活动的风险管理,维护交易所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商品总量控制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条 交易所、事业部、交易商、会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制度定义
第四条 会员准入制度。对会员采取资格评定、准入审核及持续性经营监管等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是为保证交易商交易活动顺利完成,由买卖双方存放于交易帐户中的资金。
为控制出现极端的单方行情,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的措施。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履约保证金标准。
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履约保证金措施的,按照调整后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按照各交易商品电子交易合同中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条 商品总量控制制度。交易所有权根据商品交易情况和该商品的社会资源拥有量,对其交易规模进行调整。具体细则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八条 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1.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2.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3.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4.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诉讼或仲裁案件;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1.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2.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3.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情形。
第九条 交易所调查、认定和处理违约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违约行为:
(一) 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证件开户的;
(二) 骗取或盗取他人交易账号不当得利的;
(三) 参与恶意关联交易的;
(四) 恶意操纵市场并造成交易、交收风险的;
(五) 利用非法资金、《库存凭证》进行交易、交收的;
(六) 买方交易商逾期,全额货款未能到帐的;
(七) 卖方交易商逾期,足额《库存凭证》未能补齐的;
(八)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约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交易所有权对违规违约方采取如下措施:
(一) 限期说明情况;
(二) 限制出金;
(三) 限制交易;
(四) 强行转让;
(五) 扣除违约金;
(六) 取消交易商资格;
(七) 其它措施。
第十一条 交易商对交易所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复议期间,不停止交易所处理决定的实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风险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