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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的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品种的上市推荐、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工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同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五)熟悉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交易所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八)认同交易所发展理念,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并接受交易所监管;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业务范围:
(一)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商的入市交易手续;
(二)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三)向交易所推荐交易品种;
(四)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
(五)协助交易所为辖区内交易商提供融资、仓储、物流、鉴评等服务的协调工作;
(六)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员资格申请、变更、转让。
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交易所事业部经预审核后可向交易所推荐。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签订会员合作协议。会员开发的交易商可参与其推荐事业部上市品种交易。会员如果参与其他事业部上市产品交易的,须向相关事业部提出申请,相关事业部同意并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开通相关品种业务。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名称变更和会员资格转让,经交易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会员进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级别,拥有推荐产品挂牌上市、开发下一级会员和经纪业务(开发交易商)等不同权限。
拥有推荐商品挂牌上市权限的会员,除交易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外,可分享商品挂牌上市收益。
拥有经纪业务权限的会员,除交易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外,交易所根据其业绩给予推荐产品上市业务权限。
拥有开发下一级会员权限的会员,除交易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外,交易所根据其业绩给予推荐产品上市业务权限。
第八条 会员禁止行为:
(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其他事项;
(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
(四)泄露交易所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五)超越交易所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第九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更、终止的,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办理变更、终止会员手续。
有以下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在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且经交易所同意的;
(二)会员出现违规违约的情况的,经交易所核查属实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会员业绩考核:以交易所制定的考核办法及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相关会员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