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币卡(交易日9:00-17:30): QQ:237160042

艺术珠宝(交易日09:00-17:30):010-65533711

商务咨询:010-65546511

客服邮箱:kefu@htaec.com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5/9/8 15:08:11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的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品种的上市推荐、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工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同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五)熟悉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交易所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

    (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八)认同交易所发展理念,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并接受交易所监管;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会员业务范围:

    (一)协助交易所办理交易商的入市交易手续;

    (二)代理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

    (三)向交易所推荐交易品种;

    (四)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

    (五)协助交易所为辖区内交易商提供融资、仓储、物流、鉴评等服务的协调工作;

    (六)交易所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员资格申请、变更、转让。

    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交易所事业部经预审核后可向交易所推荐。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签订会员合作协议。会员开发的交易商可参与其推荐事业部上市品种交易。会员如果参与其他事业部上市产品交易的,须向相关事业部提出申请,相关事业部同意并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开通相关品种业务。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名称变更和会员资格转让,经交易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会员进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级别,拥有推荐产品挂牌上市、开发下一级会员和经纪业务(开发交易商)等不同权限。

    拥有推荐商品挂牌上市权限的会员,除交易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外,可分享商品挂牌上市收益。

    拥有经纪业务权限的会员,除交易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外,交易所根据其业绩给予推荐产品上市业务权限。

    拥有开发下一级会员权限的会员,除交易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外,交易所根据其业绩给予推荐产品上市业务权限。

第八条 会员禁止行为:

    (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其他事项;

    (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

    (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

    (四)泄露交易所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五)超越交易所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

    (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

第九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更、终止的,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办理变更、终止会员手续。

    有以下情形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在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且经交易所同意的;

    (二)会员出现违规违约的情况的,经交易所核查属实后,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会员业绩考核:以交易所制定的考核办法及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与相关会员签署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