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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邮币卡业务风险管理细则(暂行)
时间:2015/9/8 10:56:32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邮币卡业务,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邮币卡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有总量限额制度等。

第三条 各交易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进行的邮币卡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交易所所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一)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大笔申报、涨跌停申报、虚假申报等手段涉嫌蓄意拉抬交易品种价格;开盘时间内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通过异常申报影响开盘价格;

    (二)交易商订货量、持仓量、资金变化异常;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频繁反向交易;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商品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章 限制交易制度

第六条 对在交易所进行的邮币卡藏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交易所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交易、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交易所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邮币卡藏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九条 为应对交易所系统风险、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交易所从经纪会员与现货商邮币卡藏品上市托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邮币卡藏品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托管市值的0.2%。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准备金标准。


第五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邮币卡藏品交易市场风险状况设定并调整涨跌停牌幅度,新上市交易的邮币卡藏品连续涨(或跌)的,不设涨跌停限制。新上市邮币卡藏品非涨(或跌)停价格收市,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发生连续涨(或跌)停三个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发布停牌公告在第四个交易日对该商品实施临时推迟一个小时开市的风险管理措施;发生连续涨(或跌)停五个交易日的,交易所将发布停牌公告在第六个交易日对该商品实施临时停牌一个交易日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交易商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挂牌方式的报价区间为:挂牌首日报价区间为[-30%,+30%],常规交易日报价区间为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10%]。交易所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以该藏品挂牌公告为准。


第六章 持有总量限额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持有总量限额制度。

持有总量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某一商品持有总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四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某个藏品的持有总量限额。

第十五条 交易商持有的可流通藏品量不得超过该藏品总量的30%。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持有总量限额的比例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交易所为了维护正常的邮币卡藏品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由此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如本细则有修订的,将于交易所官方网站及邮币卡事业部网站上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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