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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汉唐艺术品交易所邮币卡藏品交易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再托管申请人、托管人必须为交易所交易商。
第三条 入场登记条件
再托管条件一: 当交易所上市藏品5日收盘均价有效超过交易所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交易所现货基准价的100%时,交易所将进行风险警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当交易所上市藏品5日收盘均价有效超过交易所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交易所现货基准价的150%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发布再托管公告,对该托管藏品进行再托管;
再托管条件二:交易商对某一托管藏品提出再托管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并有超过参与表决的60%流通量的线上持有人同意,交易所有权根据该藏品交易情况和相关市场情况决定是否针对该藏品进行再托管;
现货基准价:交易所综合考虑托管藏品品相、鉴定、存储、托管费用等各种因素后,将汇总市场信息采集员采集每个交易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区及专业网站现货市场报价,并以现货市场报价之均价乘以130%作为现货基准价;
以上再托管条件符合其中任意一条时,交易所可以启动再托管程序。
第四条 再托管流程
(1)触发再托管条件一:
1、发布触发再托管条件公告;
2、发布再托管公告;
3、再托管鉴定入库、上市交易公告;
4、收取再托管托管费;
5、上市交易。
(2)触发再托管条件二:
1、提交再托管预申请;
2、审核再托管预申请;
3、审核通过发布投票表决公告;
4、统计投票表决受理期投票结果;
5、发布投票表决结果的公告;
6、投票通过的发布再托管公告;
7、再托管鉴定入库、上市交易公告;
8、收取再托管托管费;
9、上市交易。
(3)交易所发布再托管公告时,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公告再托管藏品上市流通方式。
第五条 再托管规定
一、触发本细则第三条再托管条件一进行再托管时:
1、该类再托管申请原则上只针对该托管藏品线上持有人,并根据再托管总量、总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数量按比例确定再托管数量。根据市场交易情况,交易所可以考虑是否面向全体交易商进行再托管,且再托管藏品可考虑对线上持有人进行定向配售。
2、再托管藏品总量为该藏品已挂牌总量的30%-50%。持有该托管藏品的交易商可根据该藏品具体的再托管公告进行再托管申报。
3、当该再托管藏品再托管完成并上线交易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交易所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交易所现货基准价的150%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藏品进行第二次再托管,再托管总量为该藏品已挂牌总量的50%-100%。持有该藏品的交易商可根据该藏品具体的再托管公告进行再托管申报。
4、当该再托管藏品第二次再托管完成并上线交易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交易所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交易所现货基准价的150%时,交易所将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藏品进行第三次再托管,再托管总量为该藏品已托管总量的50%-100%。持有该藏品的交易商可根据该藏品具体的再托管公告进行再托管申报。
5、当该再托管藏品第三次再托管完成并上线交易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交易所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交易所现货基准价的150%时,交易所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托管藏品实施t+1交易制度(当天买入,第二天才能卖出),实行t+1交易制度两周后,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仍有效超过交易所现货基准价且超出部分达交易所现货基准价的150%时,交易所根据市场交易情况考虑对该藏品实施t+2交易制度(当天买入,第三天才能卖出),依此类推,直至对该藏品实施t+5交易制度。实施交易限制的托管藏品,当其线上5日收盘均价与交易所现货基准价超出部分不超过交易所现货基准价的150%,该藏品恢复正常交易。
二、触发本细则第三条再托管条件二时,交易所将根据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决定托管数量、参与人及上市流通方式。
第六条 交易所在鉴定托管时向再托管申请人收取鉴定费和再托管费。
再托管鉴定费=(发布再托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线上五日均价)*鉴定数量*鉴定费率;
再托管费=(发布再托管公告日前一交易日的线上五日均价)*挂牌数量*再挂牌费率。
具体鉴定费率、再托管费率以再托管公告为准。
第七条 当托管藏品触及再托管条件时,考虑到托管藏品种类、数量及托管工作量,交易所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安排相关藏品再托管业务。
第八条 交易所托管藏品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其线上交易价格已能代表该藏品市场流通价格,该类藏品可不再进行再托管业务。
1、该托管藏品交易所流通量已经达到该藏品总发行量的50%或以上;
2、该藏品现货市场流通的实物绝大部分品相已达不到交易所鉴定入库标准;
3、经交易所两次再托管后,该托管藏品两次新增托管总量达不到交易所该托管藏品流通量的20%。
第九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