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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邮币卡交易行为,维护交易所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凡参与交易所邮币卡交易的交易商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在交易所挂牌的邮币卡藏品(以下简称藏品)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商注册
第四条 凡参与交易所邮币卡交易的,须事先按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成为交易商。
第五条 交易商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 申请交易商资格,须按交易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交易所审核并签署《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汉唐艺术品交易商风险提示书》,即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
第八条 交易商签订《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交易所代理交易商持有但未实际交收的邮币卡藏品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交易商签订《汉唐艺术品交易商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三章 交易账户
第十条 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 每个交易商在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
第十二条 交易商同意交易所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商品的持有量。
第十三条 交易所给交易商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十四条 交易商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交易所对于交易商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商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四章 邮币卡藏品目录
第十五条 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邮币卡藏品仅限于下列五个大类: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现代纪念币;
(二)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四)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品;
(五)其他有价藏品。
第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上市邮币卡藏品准入制度,邮币卡藏品须按交易所藏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十七条 邮币卡藏品交易标的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发行年份、发行总量、发行机构和最小变动单位等,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十八条 交易所负责发布和维护邮币卡藏品目录。
第五章 挂牌申请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可以委托交易所经纪会员向交易所提出挂牌申请。交易商和经纪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市场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交易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纪会员提供的申请挂牌藏品《市场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藏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邮币卡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托管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二十二条 撰写《市场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市场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仅供交易商参考,不能作为交易所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邮币卡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经交易所邮币卡新品挂牌审核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交易所将向挂牌托管申请人出具挂牌托管申请回复函。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交易所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藏品目录中的藏品,经新藏品托管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藏品可直接进入托管流程,当托管市值达到规定的要求即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新藏品经交易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将在官网上发布藏品挂牌公告,进入藏品目录。
第六章 入场登记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交易所藏品目录中所列藏品的交易商可以通过书面、邮件和柜台向交易所提出入场登记申请。书面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入场登记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委托入场登记协议》、持有人身份证明,如交易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通过邮件、微信提交申请的,须在托管日补交上述书面申请的相关资料。上述申请必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托管流程。
第二十八条 交易商办理完托管入库手续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须将托管费通过交易客户端支付至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 申请挂牌的藏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进入交易所指定仓储交收机构;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藏品,由鉴定机构退还托管申请人。
第三十条 交易商申请托管藏品经交易所组织鉴定入库后,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出具鉴定托管单并于指定时间内将鉴定托管单转为交易商的交易账户持仓。交易商在交易客户端支付完托管费后,交易所将交易商的持仓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交易账户生成托管藏品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鉴定托管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交易商交易账户中,交易商不得再凭鉴定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交易所主张任何权益。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为机构法人的,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交易商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托管流程完成后,交易所将及时发布藏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七章 再托管申请
第三十四条 已挂牌藏品在触及再托管条件时方可再次托管,交易所将在相关藏品官方网站上发布再托管公告。详见《汉唐艺术品交易所邮币卡再托管细则》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所发布相关藏品再托管公告时,申请人可委托交易所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再托管申请。
第八章 藏品退市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于不活跃的藏品,或有较大争议的藏品,将启动退市流程。
第九章 发行申购
第三十七条 进入交易所藏品目录的新藏品,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客户端进行申购。详见《汉唐艺术品交易所邮币卡申购细则》。
第十章 交易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出入金及银商签约时间为:交易日的9:0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十九条 藏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藏品公告为准。
第十一章 交易申请
第四十条 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在当日15:00仍未达成交易的交易申请,按撤销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申请应视为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购买申请。当交易商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四十四条 转让申请。当交易商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挂牌藏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挂牌藏品。
第四十五条 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交易所该藏品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交易所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对邮币卡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新藏品挂牌交易首日报价区间为[-30%,+30%],常规交易日报价区间为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藏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四十七条 开盘价为当日该藏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藏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四十八条 当日参照价格为该藏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十二章 电子合同
第四十九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五十条 系统收到交易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五十一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五十二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五十三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易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细则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十三章 实物交收
第五十五条 实物交收须由交易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交易所指定地点办理。
第五十六条 藏品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该藏品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
第五十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一)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申请提货,生成提货单后,交易商所提货藏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
(二)交易所接到交易商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
(三)交易商携提货单及密码,至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出库。
第五十八条 交易商(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交易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交易商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交易商(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藏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第五十九条 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指定交收日的09:45-16:00。
第六十条 交易所不承担邮币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交易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六十一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藏品提货单”状态的邮币卡实物将被锁定,交易商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藏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藏品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藏品提货单”将作废。
第六十三条 “藏品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邮币卡实物仍被锁定,需要交易商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藏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交易所将及时发布藏品出库公告。
第十四章 市场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交易商的利益,交易所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临时停牌。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交易所将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六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交易所与全国各大邮币卡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七十条 经交易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将交易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七十一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所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第一时间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章 其他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商配合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交易所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七十五条 本交易细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所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交易细则解释权归交易所,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