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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商的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获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的机构或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如下事项:
(一) 年满18周岁,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和《交易商须知》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三) 签订《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四) 与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协议,开设资金账户;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交易商位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交易所对交易商实行交易代码管理,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交易代码。交易商自行设定并管理其交易商位的交易密码。交易商必须输入与其交易商位相对应的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登录交易系统,方可进行相关操作。交易系统在交易商发出指令时同时提交电子签名。
第四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商品交易交收服务;
(二)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及相关服务;
(三) 使用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四) 享有交易所指定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
(五)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入市协议及交易所其它相关规定;
(二) 妥善保管交易代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其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 按交易所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四) 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接受交易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
(六) 爱护交易所设施,维护交易所声誉;
(七) 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八) 依法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一) 违反入市协议约定或拒不执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二) 未按交易所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的;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汉唐艺术品交易所入市协议》执行。
第八条 交易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201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