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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信息管理办法
时间:2015/9/11 14:09:28   文章来源: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保障客户充分、及时、有效地获得信息,维护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信息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与交易所交易的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北京市金融局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禁止披露的信息,不在本办法所称的信息范围内。

第三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交易所必须予以披露的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属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条 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与交易所信息有关的业务,包括发布、经营、增值开发或者传播等。

第五条 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 交易所提供信息实行有偿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协助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而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及设备传输中断或者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作时,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交易所信息的发布、经营、传播和使用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会员、信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公司、客户,以及其他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内容及发布

第九条 交易所通过交易所系统、互联网站、会员、行情软件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公共媒体等机构传播信息。

第十条 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需要发布交易有关信息,主要为不同商品、不同层次的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交易信息,各类统计信息、供需信息以及商品历史数据。

第十一条 即时信息是指交易显示的与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实时行情: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最新价、涨跌、成交量、购销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等。

第十二条 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交易的信息。

    每日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每日行情: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购销量、购销量变化、成交额等。

    (二)交易的成交量。

第十三条 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交易的信息。

    每周信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每周行情: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购销量、购销量变化(本周末购销量与上周末购销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等。

第十四条 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交易信息。

每月信息主要内容有:

    每月行情:商品名称、品牌产地、商品等级、商品规格、库存地点、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购销量、购销量变化(本月末购销量与上月末购销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等。


第三章 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应当经交易所许可或者授权,并与交易所签订信息经营许可协议。

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交易所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严格依照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接收、储存、在许可的区域内传播交易信息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增值开发,履行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申请信息传播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自行建立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显示应用系统;

    (二)具有终端收费的市场运作经验,具备有为市场提供可靠服务的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应当设置监控中心,具有控制功能,并配置软、硬件工程师;

    (四)具备必要的接收或者储存交易信息的设备或者方式,能够有效地防止交易信息的非授权接收、传播或者使用;

    (五)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六)近2年无商业方面的不良记录;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信息增值服务业务,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五)、(六)、(七)项之规定外,还应当具有信息增值开发的能力和资质。

第十九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及交易所会员在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注明信息来源。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或者交易所会员,发现其传播的交易信息或者同时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有错误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二十条 从事信息传播服务业务的机构或者交易所会员,在传输或者传播交易信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防止该信息被盗用、窃取或者外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在对信息进行增值开发时,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应当明显标示增值开发机构名称及加注说明,并承担法律责任。

从事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机构发现经其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有错误或者可能误导客户时,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时更正并公开说明。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与交易信息有关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增值服务业务的,应当按与交易所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传输和传播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有权终止其接收、传输和传播交易所信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对交易信息进行增值开发的机构和个人,交易所有权要求其停止增值开发,禁止其使用增值开发成果,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将约定的增值开发成果向交易所备案。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交易所有权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并根据已签署的交易信息经营许可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使用、传播交易所信息的,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会员违反本办法的,交易所将根据《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暂行)》以及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唐艺术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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